整治环保数据造假,关键在于执法
2017-03-28 10:19:00  来源:检察日报

  企业环保数据造假已成为环境领域的焦点。近日,环境保护部督察组对18个城市展开的空气质量专项督察发现,还有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3月27日《经济参考报》)。

  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计罚……这些是新环保法的严厉处罚手段,正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被寄予厚望,但环保数据造假令严厉的处罚力度“难堪”。环保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企业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企业却与环保部门玩“耗子躲猫游戏”,你来监测我,我就改数据,通过篡改环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手段违法排放,企图规避监管和查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依笔者看,原因很多,重点是执法环节存在一定欠缺,法律手段没有用足用够,就数据造假而言起码表现在两点:

  一者,查处让违法企业感觉不到伤筋动骨的“痛感”。正如媒体报道,这些年查处的环保数据造假案例中,不少企业负责人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关几天,与违法生产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在一些企业眼里又算得了什么?如果以“停产限产”等最严措施处罚,企业还敢改数据吗?

  二者,由于地方GDP政绩观作祟,环保属地管理制度让地方环保部门在整治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出现环保部门参与数据造假。去年,就曝出陕西西安环保工作人员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造假,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失真。3月9日,环保部长陈吉宁在全国两会记者会上坦言,“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落实不到位,层层传导的压力不够”。

  事实上,法律惩处企业污染并不手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有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等行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第1条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环保部门“揪出”2658起监测数据造假,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最近,环保部通报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察进展,污染企业在环保数据造假问题上仍旧不收手。在诸多的数据造假中,鲜有企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被查处的企业进行数据造假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环保执法部门是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处理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已经长出牙齿,惩处环保数据造假,法律也已经出手,相关部门执法就应当用足用好用实这些规定,而不能将其束之高阁或视而不见。

作者:党小学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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