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桌安全还须“最严”刑事立法补位
2017-03-29 11:00:00  来源:正义网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日正式付诸实施。这意味着,上海将建立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3月20日新华网)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治推进步伐明显加快,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听取全体上海市人大代表意见后,最终在今年一月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条例实施当日,上海多个区市场监管部门都出动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

  法律是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的最后防线。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更高期待,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治理体系,“最严”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显然是前提和基础。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及规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仅仅将其视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其实,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法益,更多的表现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重大财产安全,所以一些发达国家,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犯罪都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

  例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十分严厉,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如果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受损的,将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当局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这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都可以“拿来”借鉴——上海此次出台的条例中就明文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另外,也可将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购入大量问题原料的行为等,也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提前刑法介入的时间。

  在刑罚设置上可以加大罚金刑力度,真正做到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得不偿失,充分发挥罚金刑在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有效预防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作者:王威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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