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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检察官以案说法: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取不取?
2024-03-29 09:19:00  来源:昆山检察在线

他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

密码已经输好

存款唾手可得

取?or 不取?

一念之间结果迥然

 

案情

2023年底,张某到某银行ATM机排队取款。轮到自己时,却发现自己的卡还没插进去,屏幕上已显示可以“继续取款”。仔细看了一下,原来是前面一个人取款后忘了取走银行卡!

看着屏幕上显示的存款,张某犹豫再三。最终未能抵挡住诱惑,分两次将卡内7000元余额全部取走。

张某取钱的事情很快就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后被警察抓获。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虽然承认错误,但显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始终认为自己只是一时贪小便宜,“卡就在取款机上插着,我点取款和在路上捡钱有什么区别?” “就算我不取,后面的人肯定也会取的!谁能经得住这种诱惑啊。”

【检察官说法】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银行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贸然取走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犯罪,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案件时有发生,若发现他人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应当立即报警或将卡交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处理。遇到诱惑时多想一想家人,想一想未来,切不可被贪欲冲昏头脑,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取款人取款后要牢记退卡,带走所有凭条、银行卡及随身物品,以免泄露个人信息,或被他人利用取款,若发现银行卡遗失要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客服,立即挂失止付。

延伸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第1389号案例:潘安信用卡诈骗案——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作者:  编辑:夏禹玮